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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0-1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市五届人大二次

会议文件(二十三)

 

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18在龙岩市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7年主要工作

2017年,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市委部署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严肃惩防职务犯罪,全面强化诉讼监督,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强化过硬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安居乐业的向往,强化责任担当,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批准和决定逮捕1625人、不批准逮捕和决定不予逮捕323人,起诉4188人、不起诉324人,出庭支持公诉3237件。

——自觉回应人民群众对清风正气的期盼,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惩治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5575人、渎职侵权犯罪1616人,涉案金额3968余万元,通过办案挽回损失846万元。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深化监督措施,严肃察纠不严不公。受理各类控告、举报、申诉465件,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1223件次。

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服务三大战役”,服从保障大局

助力项目落地攻坚。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批捕86人、起诉262人。批捕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盗窃抢夺等干扰、阻碍、破坏项目建设的犯罪,以及侵害企业及企业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嫌疑人148人、起诉655人。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24人,在永杭高速公路、南三龙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开展专项预防,为项目落地清障铺路。

助推扶贫脱贫攻坚。集中查办擅动扶贫资金“奶酪”的职务犯罪15人,涉案金额180余万元,挽回损失300余万元。永定郑德应玩忽职守致危房改造资金39万元被冒领案入选全国扶贫领域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开展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专项预防,重点跟踪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情况,督促追回不当使用扶贫资金201万元,保证扶贫资金用在“刀刃”上。

护航生态环保攻坚。批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55人,起诉196人,督促补植复绿1065亩。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立案12人。新罗吴木材非法开采稀土案(破坏价值5673万元,追究刑事责任9人)被评为全省专项立案监督优秀案件。通过公益诉讼、生态修复令、建立绿色公益社区矫正基地、在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检察联络室,拓展生态检察领域。我市首创的“三位一体”生态检察模式在全国推广。

二、推进平安建设,维护和谐稳定

打击犯罪稳定。批捕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及涉众型经济犯罪640人、起诉979人,促进社会治安持续向好。重点打击涉爆涉矿、涉麻制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批捕341人、起诉627人,助力全市实现“零事故、零炸响”、长汀县全国涉麻制毒警示通报地区实现降级、连城县全国涉麻制毒重点关注地区实现摘帽、新罗区全国网络购物电信诈骗重点整治地区实现摘帽。

严实防控保安全。聚焦涉法涉诉信访,办理信访1446件次(含重复信访),导入法律程序办理涉检信访262件,妥善处置非正常访11件,依法批捕涉嫌犯罪缠闹访人员12人,引导群众“信法不信访”。聚焦重点风险隐患,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排查重点风险隐患案(事)件43件,逐件落实化解稳控措施,实现敏感时期涉检上访“零赴省、零进京”。聚焦重点场所人群,通过对20587名涉案在押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消除安全隐患44件次,纠正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5人次;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专区设立巡回检察室,监督强制医疗12人,助力实现敏感时期重点人员“零失控、零失联”。

化解矛盾促和谐。结合办案释法说理815件,促成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和解53件,用心解法结、化心结。为16名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金44万元,尽力解危困、送温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刊发法治宣传稿件979件次,开展“法律六进”166场次,运用客家祖训庭审教育808件。探索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携手纷争、护人权。

三、坚决惩贪肃渎,推进反腐斗争

办案力度不减弱。查办20万元以上大案40件、县处和科级干部23人,大要案比增8.1%。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39人,依法追究7名行贿刑事责任。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4名,潜逃11年的刘某某最终在境外被抓获查办市工发集团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承标、国投公司原总经理熊洪光共受贿440余万元致使国有资金流失4.5亿元,龙岩阿古制造餐厅“12·16”爆燃事故背后4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6名中小学校长贪污受贿等一批社会有影响的案件。

预防工作不松劲。实施专项预防、预防调查22件次。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和造福工程资金管理专项预防调查分别被评为全省十佳和优秀预防项目。开展警示教育114场次,受教育1.7万余人次。提交职务犯罪年度(专题)报告、犯罪分析39份,被党政领导批示、批转落实21份。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613件次,5个“污点”单位或个人被取消竞标资格。与邮政部门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拓宽预防渠道。预防职务犯罪微电影《方圆之间》又获全国首届平安中国微电影二等奖。

依规转隶不被动。服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局,主动抓好转隶衔接。加快工作进度,转隶前职务犯罪案件都侦查终结、案件线索全部清理完毕、涉案财物均妥善处理。提前做好拟转隶人员动员、培训工作,人员、编制按规定及时转隶到位。探索组建职务犯罪检察机构,办理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四、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监督立案38件、撤案37件,追加逮捕32人,追加起诉34人。新罗检察院监督立案的张开良诈骗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36个月(一审判决)。“名红通”人员黄水木因涉嫌行贿被市检察院追加起诉。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25。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力度,提出刑事抗诉25件,比升127%法院已改判或发回重审12件,占审结案件的85.7%。永定检察院抗诉的黄圣彩交通肇事案被评为全省精品刑事诉讼监督案件。

强化刑事执行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20件次。监督2526名罪犯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纠正呈报不当40人;监督审前未羁押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罪犯33人,已交付执行27人;监督财产刑执行罪犯2518人,已执行到位3894万余元;对228名被羁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162人。永定阙寿姑非法经营案被评为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件。青草盂检察院驻闽西监狱检察室被评为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强化民事行政监督。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384件,比升252%。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案件专项监督,发出检察建议115件,法院全部采纳。认真查办虚假诉讼案件5件,移送相关犯罪线索10件,公安机关已立案15人,武平检察院从中查办了全省首例枉法仲裁案。提出行政检察建议90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35件。开展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项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收取费金3028万余元。

五、保障改善民生,践行司法为民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严厉打击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犯罪,批捕8人、起诉37人。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1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新罗、永定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被评为全省优秀挂牌督办案件。一些基层院对黄粄添加硼酸、米浆粿添加硼砂、非法经营进口冰冻牛肉、违法使用孔雀石绿养殖鳗鱼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监督立案1人,批捕1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人。

司法关护未成年人。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坚持“少批捕、慎起诉、重帮教、促回归”。执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探索“法训合一”帮教模式。决定不批捕17人、不起诉24人、附条件不起诉25人,通过帮教促成46名涉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有针对性地编制课件、编印法宣版《弟子规》、制作歌曲《归来》,先后到82所中小学、幼儿园巡讲,受教育师生5.4万人次。新罗检察院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深化便民利民举措。改进检察长接待日和检察开放日制度,完善受案、接访、律师阅卷场所设施,建成电子卷宗系统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开通“网上”“掌上”信息公开、法律咨询、业务查询和预约服务功能,公开工作和案件信息1.1万余条、法律文书3170份,接受咨询、查询、预约服务474人次,让服务更贴近,使公正看得见。采用形象生动的形式宣传法治和检察工作,“岩检酱”的“网红”效应不断增强,“岩检在线”“阳光漳检”等检察微信公众号在全省乃至全国政法系统颇具影响。

六、突出重点难点,推进司法改革

司法责任制改革蹄疾步稳。完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全市遴选出员额检察官249名。界定检察官、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权限,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办案效率。建立健全案件承办、院领导带头办案、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绩效考评和奖惩等机制,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更加明确。检察官人均办案量比增23%,两级院领导办案760件,“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新型办案机制初步形成。内设机构改革、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等改革稳步进行。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围绕以审判为中心开展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逮捕、起诉证据标准,探索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倒逼侦查和公诉案件质效提升。在公安机关(派出所)设立检察室7个,引导侦查取证89件,对重大疑难在侦案件发表意见74件,退回补充侦查1512件次,自行补充侦查32件次,排除非法证据10件,法医文证审查纠正错误和瑕疵鉴定意见110份,申请“四员”出庭作证8件。批捕、公诉定性准确率分别为98%91%,量刑建议采纳率93.3%,有罪判决率99.9%,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间同比平均缩短1天、12天。

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初见成效。突出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的司法保护,为国家代言、替公众发声。启动诉前程序55件,通过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已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42件,防止和挽回损失530万余元。提起公益诉讼13件,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12件,另1件因已实现诉讼请求,撤回起诉。通过公益诉讼,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促进了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改善,减少和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

七、坚持严实要求,建设过硬队伍

强化素质能力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理论武装和思想教育并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干警头脑,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两提升五过硬”建设,落实从严治党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检察干警理想信念宗旨更加坚定。市检察院严格党组织生活的经验在全国检察机关党建理论研讨会上获奖。加强专业化建设。坚持解决“本领恐慌”与培养“工匠精神”并重,组织全市性岗位练兵、业务竞赛5场次,评查案件质量和评议出庭公诉1183件,干警参加各类培训268人次,入选全国、全省检察人才库42人,检察队伍敬业精业乐业蔚然成风。

深化纪律作风建设。遵规守纪重执行。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落实市委2号文件,全面执行对“一把手”监督、落实“两个责任”、坚守“三条底线”、推行“四项谈心谈话”制度,常敲“责任钟”、扎牢“权力笼”。防微杜渐重防范。对干警进行提醒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108人次,函询49人次,免职1人,常念“紧箍咒”、筑牢“防火墙”。问题导向重整改。完成对6个基层检察院的巡察,认真进行“四个专项清理”和省检察院对市检察院巡视“回头看”,发现问题,扎实整改,常擦“探照灯”、调准“显微镜”。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深化基层检察院建设。鼓励各基层检察院结合实际抓亮点、创特色、树品牌,坚持市检察院挂点联系、部门对口指导措施,改进评估、考评方式,基层检察院建设正面导向作用更加明显。深化信息化建设。调适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相关子系统上线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系统运用,在全省率先实现检察委员会子系统上线运行,检察工作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全市共有49个集体88名干警受省级以上表彰;9个院均通过省级文明单位考评;漳平检察院荣获省五一劳动奖状;市检察院、永定和漳平检察院分别被确定为全国、全省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示范院;新罗、武平和漳平检察院成为全省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检察机关创先争优氛围更加浓厚。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贯彻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逐条研究落实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案、市政协委员提案各2件,市人大常委会转办信访件4件,全部按时办结并反馈。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生态资源检察工作,接受部分在岩全国、省人大代表视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根据审议、视察意见推动改进工作。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公开审查、公开答复、信访化解24人次,参加检察开放日139人次,主动接受监督。市检察院将中层以上干部都确定为代表联络员,实行人对人、面对面联络,直接听取意见建议。注重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参与检察工作、监督执法办案等作用,注意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各位代表,我市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离不开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离不开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关心帮助。尤其是各位代表、委员情系检察、倾心注力、建言献策,已成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精神动力和行为指引。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我市检察工作还有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根据上级决策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能力不够强、办法不够多;二是监督渠道不畅、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执法行为不规范、案件质量不高、办案效率较低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四是司法体制改革主动谋划推进不够,精细化程度不高,配套措施跟进不足;五是队伍专业知识、专门能力、专长人才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六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要求还有待进一步落实,担当不够、作风不实、纪律松弛等问题仍时有发生;七是“智慧检务”建设相对滞后,科技强检、检务保障面临新的挑战。对此,我们将通过自身努力,依靠各方支持,认真加以解决。

2018年主要任务

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市委、上级院决策部署和本次大会决议,围绕新龙岩建设,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新起点上施展新作为,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一、服务新龙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主动将检察工作置于全市发展大局来谋划和推动,在实施“三大战略”、打好“三大战役”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龙岩建设。严厉打击黑暴恐、黄赌毒、盗抢骗等犯罪,遏制涉爆涉矿、涉麻制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服务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建设。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稳妥处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运用检察职能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服务健康龙岩、美丽龙岩建设。提升“三位一体”生态检察模式,探索“法训合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模式,加强民生领域、生态环境资源、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市“三年活动”、生态环保“四大提升”工程建设。

二、展现新作为,全面加强改进法律监督。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优化检察职能和资源配置,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联动制度,全面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重点强化审前主导和维护公益职能,检力下沉、关口前移,切实加强侦查引导、诉前把关,保证办案质量。综合运用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以及公益诉讼等监督手段和方式,运用专项监督、类案监督,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增强监督精准化、实效性,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问题。

三、把握新契机,推进司法改革纵深发展。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两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报告为契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全面落实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努力形成既“放权”又“放心”的办案机制。探索与国家监察体制建立相适应、与全面开展公益诉讼要求相配套的工作机制,推进“阳光司法”“智慧检务”建设,切实提升检察工作亲和力公信力。

四、落实新要求,努力建设过硬检察队伍。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新要求,着眼于提升组织力号召力战斗力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立足于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贯彻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规范司法行为,锲而不舍抓好纪律作风建设,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决心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锐意进取,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龙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相关用语说明

 

1.补植复绿(P3):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过程中,督促案件当事人采取承担劳务、亲友代植等方法,补种相应面积的林木,恢复森林生态功能。

2.公益诉讼(P3P8P13):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经党中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从20157月起,最高检在全国13个省区市(含福建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同年8月,最高检同意我省龙岩等5个设区市开展试点工作。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627,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于201771起施行,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3.生态修复令(P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代为履行义务人未有效履行生态修复协议的,可以根据协议所确认的义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代为履行义务人发出生态修复令,责令其切实完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4.“三位一体”(P3):指我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

5.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P3):指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及部门负责人对所承办的案件是否可能导致涉检信访进行事先评估,对经评估可能涉检信访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处理,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6.社区矫正(P4):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组织实施,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各执法环节实行法律监督。

7.强制医疗(P4):法律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予以强制医疗。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8.司法救助(P4):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司法机关给予其一定救助金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9.“法律六进”(P4):指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10.律师代理申诉(P4:20174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11.预防调查(P5: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为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和规律,寻求有效的治理对策,针对一定领域、系统、单位及其权力运行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危险环节而实施的实证研究、综合分析等有关活动。

12.职务犯罪年度(专题)报告(P5):指检察机关结合本年度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调查,对辖区内职务犯罪总体形势、规律特点、演变趋势等作深度分析,针对易发多发领域和部位等提出预警和预防对策建议,并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的一种综合报告。也可就一个时期某领域、某方面的职务犯罪进行专题报告。

1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P5):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和网络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检察机关依照规定受理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查询申请并提供查询服务。在工程招投标或公共采购等过程中,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14.预防职务犯罪邮路(P5):为建立起覆盖城乡的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服务网络,2016919,最高检反贪总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邮政部门的网络资源、媒体资源、数据资源及业务资源等优势和检察机关专业化预防优势,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各类邮政资源有效融合,助力建设反腐败无禁区、预防无盲区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15.转隶(P5:指检察机关原有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机构和人员转由国家监察委员会隶属。

16.国家监察体制改革(P5P13201611月,党中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将政府的监察厅()、预防腐败局及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进来,与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7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督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17.“两法衔接”信息平台(P5):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过该平台录入、查询执法、办案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同时也便于部门间协调配合,检察机关通过平台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刑事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保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进入司法程序。

18.抗诉P5):“两院”工作报告中数据不一致,原因是司法统计口径不同。如,有些案件因法院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之前已自行决定再审,法院不作为抗诉案件统计。

19.羁押必要性审查(P6):指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之后,检察机关对其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继续羁押的,督促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0.虚假诉讼(P6):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2015年虚假诉讼入罪,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21.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P7):指对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专门人员办理、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社会调查、严格适用逮捕措施、附条件不起诉、封存犯罪记录等。其中,社会调查,指为了强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针对性,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除收集、审查或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做法和制度。封存犯罪记录,指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司法机关应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查询的除外。

22.“法训合一”(P7P12):指龙岩市检察机关根据闽西地缘文化特点,将红色文化、客家文化元素尤其是客家祖训家规融入刑事执法办案、庭审教育、法制教育和帮教未成年人过程中,以增强教育效果的工作模式。

23.附条件不起诉(P7):指刑诉法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考验期内(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内如违反有关规定的,则提起公诉;考验期满未违反有关规定的,决定不起诉。

24.电子卷宗系统(P7):指在案件受理前或受理过程中将装订成卷的纸质案件材料,转换为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

25.远程视频接访系统(P7):指控告人、申诉人与接访检察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内部网络远距离(包括向最高检)进行可视对话的计算机系统,以减轻控告人、申诉人劳累奔波之苦,促进问题就近及时解决。

26.岩检酱(P7):市检察院借鉴网络红人PAPI酱风格,推出“岩检酱”系列普法短视频,选取社会热点问题,以逗趣的法律吐槽、生动的魔性表演,将法律知识和检察工作融汇其中,让群众在轻松愉悦中学习法律、了解检察。20164月至今共推出作品16期,先后被检察日报、正义网、清朗天空、福建检察等26家官微转发推介,点击量近50万人次,点赞4000余次,逐渐成为全省政法系统新媒体普法宣传品牌,多次获得省级、国家级表彰推广。

27.遴选(P8):指通过考试、考核从原检察人员中慎重选择、严格选拔、优中选优员额检察官。

28.员额检察官(P8指从现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人员中,经过遴选标准和程序择优选任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按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的员额不得超过所在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9%

29.排除非法证据(P8):在刑事诉讼中,对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0.“四员”(P8):指关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亲属、侦查人员。

31.诉前程序(P9):指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程序。

32.提升五过硬”(P9):“两提升”,即提升检察工作亲和力、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五过硬”,即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

33.“两个责任”(P9P14):即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

34.“三条底线”(P9):即防止冤假错案底线、防范办案安全事故底线、廉洁自律底线。

35.“四项谈心谈话”(P9):即平时谈心、信访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任职谈话。

36.“四个专项清理”(P10):指对检察人员及配偶子女以下四种行为进行清理:一是检察人员本人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二是检察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向检察人员本人下属、监督对象或工作对象借款的;三是检察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向检察人员本人下属、监督对象或工作对象出借资金获取利益的;四是检察人员本人,为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等营利活动的融资提供保证担保的。

37.统一业务应用系统(P10):最高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要求组织开发,适用于全国检察业务工作,融业务办理、管理、统计于一体,在各级检察院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实时、动态地交换数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8.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系统(P10:指对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信息系统分等级配置有关保密、安全软硬件,形成防护系统,以确保涉密信息系统保密、安全。

39.智慧检务(P12P13):指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一步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更高形态,是实现检察工作全局性变革的战略转型,也是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革命。

40.阳光司法(P13):指司法机关通过向公众开放等形式,公开、透明司法工作,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并有效地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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